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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x88Av的影像记录:捕捉生活百态的镜头,或者隐藏的城市记忆?1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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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2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在繁华都市的背面,有一片被称為“城中村”的存在。這里没有高楼林立,也没有豪华的商業街,更多的是铺满了色彩斑斓的房屋、狭窄的巷弄和似乎永远不灭的生活烟火。城中村像一枚被城市边缘遗忘的明信片,静静记录着城市扩张与变迁的脚步。它们不仅是居住的空间,更是文化与记忆的载体,是城市那一段尚未被盖章的歷史。

88Av,一种特殊的影像表达方式,借助高速、虚拟、奇幻或者贴近生活的镜头素材,赋予视觉作品强烈的冲击力和真实感。通过这样的手法,摄影师和影像制作者们将城市中的微小细节放大,还原那些平凡但充满温度的瞬间。而在城中村的街头巷尾,正藏着无数这样的故事:那些打工者的辛苦微笑,那个用旧手機和橘子交易的小摊贩,那一对步履蹒跚的老人悠然地坐在門口晒太阳……他们的生活,或许普通,却极富韵味。

这些影像不仅仅是一墙一瓦的堆砌,更像是一片片城市的记忆碎片。它们捕捉着人情味,彰显着韧性,也反映着城市生活的真實样貌。色彩斑斓的晾晒、炸油条的香气、四处蔓延的邻里情谊……在88Av的镜头下,这一切被放大、被定格,成为我们关于城市、关于人性最真切的视角。

与此影像记录也是一种特殊的“藏书”。每一帧画面都仿佛一页被掀开的城市史诗。有人说:“城中村是城市的血脉,更是城市记忆的藏匿之地。”这些影像作品像是从一个个规则的剪影中,挖掘出隐藏在日常中的文化密码,与城市的记忆共鸣、共振。它们向外界展现出一个真实、复杂、多样的城市面貌——没有华丽的外,只有经过岁月洗礼的生命力。

在遥远的未来,或许这些影像还能成為宝贵的文化案,成为后人了解一个时代、一个空间、一个群体的窗口。而“捕捉生活百态的镜头”,不只是艺术表达,更是对城市生活的尊重与热爱。它让那些被忽略的角落再次焕发光彩,让那些缺席的记忆重新被记起。這也是影像的力量——以最直观的方式,抵达潜藏在城市深处的文化底蕴。

所以,当你用88Av的镜头端详这片街区時,或许不需要太多繁琐的叙述,因為画面本身就讲述了足够丰富的故事。它们不需要滤镜,不需要華丽的修饰,只有最纯粹的社会生活现场。那些真实的笑脸、投影在墙上的光影、巷尾飘荡的饭香……都在诉说着一段段鲜活的场景。

而这,正是影像作为“城市记忆”的最大价值所在——在变化的潮流水中,保存一份永恒的记忆。

从某个角度来看,城中村的影像记录像是一场穿梭时空的旅程,让我们得以窥见那些被城市发展抛在后面的角落。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張,城中村逐渐被拆迁、改造,但并非所有记忆都应被抹去。有些人、几户人家、那片街巷,依然在影像中安然无恙,成為城市记忆中最温暖、最具韧性的部分。

88Av的影像记录突破了传统城市纪录片的拘谨,将更多的藝术性和表现力融入其中。它注重画面的冲击感、节奏感和真实还原力,既展现繁忙的市场、喧嚣的小巷,也捕捉孤独的老人、蹒跚的学童。这些鲜活的影像作品像是城市生活的微缩景观,拼凑出一个个鲜活、多层次的故事。

一方面,它们呈现出城中村的“日常风景”:破旧的墙面上的涂鸦、踩在泥泞的巷子里奔波的身影、夜晚灯火点点的门前……这些细节诙谐、温暖甚至带点荒诞,彰显出这里人们的生活态度。另一方面,它们也暗藏着更深意的“隐喻”。城中村不仅是人们的居所,更像是城市心脏的搏动点。

它们的存在,代表着城市的多样性、包容性以及不断变迁的韧性。

拍摄这类题材并非易事,镜头下的每一帧都需要摄影師有敏锐的洞察力和耐心。88Av技术性在于用高速拍摄和特殊滤镜,增强“瞬间”的震撼力,让平凡变得奇异、怪诞或深刻。它如同一把钥匙,打开了城市中最沉寂、最真实的角落,也很多时候给人以反思和共鸣。

城中村的夜晚,也是一瞬即逝的美丽。一盏孤灯、一碗热腾腾的面,一串串飘扬的烟火,都是“城市记忆”的一部分。这些画面,也许一转眼就會被拆迁队带走,但留在影像里的却能永远存续。因为影像最神奇的地方,就是它能超越时间,将那些照亮一段生活的瞬间定格,为后人传递最鲜活的“城市心跳”。

一些影像作品甚至成为了文化符号——代表一种城市精神,一种韧性的象征,也是一份未曾被割裂的血缘。透过88Av的镜头,我们可以看到城市最基层的制度、生活态度以及人们无尽的希冀与挣扎。这些都不只是生存的巧合,更多是文化的积淀和生命的書写。

這场以影像为媒介的城市记忆,也许还在持续演进。未来的城中村,可能会变得更加现代化,但那些被“捕捉”的瞬间,无论是喜悦还是苦涩,都會成为永恒的记忆碎片。它们提醒我们,无论城市如何变迁,那些生活中的小确幸和温暖都值得被记录和珍藏。

这就是影像的魅力:用镜头讲述那些无声的故事。這些故事不一定辉煌,也不一定宏伟,但它们最真实。只有用心去看,才能发现隐藏在城市角落里的无尽惊喜,领略那些“生活百态”的丰富色彩。也许,我们每个人都在萌发一段属于自己的“城市记忆”,只要用心捕捉,就能讓它们成为永不褪色的印记。

图片来源:人民网出品记者 崔永元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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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小丫、 罗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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