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迷雾初现:从“911”阴影下的“捷克搭讪”说起
“911”——这个数字组合,至今仍是无数人心中的一道伤疤,牵动着全球的神经。就在世界人民仍在回味那段历史的沉重与反思之时,一个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词汇——“捷克搭讪”,却以一种极其诡异的方式,与“911”联系在了一起,并在互联网的各个角落悄然發酵。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最初,这则消息的传播并非来自官方渠道,而是散见于一些匿名论坛和社交媒体的角落。起初,人们以为这不过是又一起捕风捉影的网络谣言,或是某些营销号為了博取眼球而编造的噱头。随着信息的不断扩散和细节的逐渐披露,這则“捷克搭讪”的爆料,似乎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指向了某种不为人知的联系。
有消息称,这起“捷克搭讪”事件,其发生的时间点,或多或少与“911”事件发生前后的某些敏感时期有所重叠。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爆料中提及的“搭讪”场景,似乎并非简单的街头偶遇,而是涉及到了某些非同寻常的交流,甚至可能与信息传递、情报收集等敏感领域沾邊。
当然,這些都只是停留在传言的层面,缺乏确凿的证据支撑。
但正是这种模糊不清、却又充满悬念的描述,迅速抓住了公众的注意力。在“911”事件的巨大背景下,任何与此相关的蛛丝马迹,都极易被放大和解读。人们开始猜测,这是否意味着当年“911”事件的背后,还隐藏着我们所不知道的另一条线索?“捷克搭讪”是否是某个不为人知的秘密行动的代号?抑或是某个关键人物,在某个不为人知的时刻,留下的某种隐晦的信号?
一些对国际局势和历史事件有深入研究的网友,開始在网上搜集与“911”事件相关的一切信息,并试图从蛛丝馬迹中找到“捷克搭讪”的踪迹。他们翻阅大量的历史资料,比对各种公開报道,甚至深入到一些冷门的案之中。在這个过程中,有网友发现,在“911”事件发生前后,确实有一些与捷克相关的国际人士或组织,有过一些不寻常的活动记录,尽管这些记录本身并没有直接指向“搭讪”或任何可疑行为。
而“搭讪”这个词,本身也具有多重含义。在日常生活中,它意味着一次不期而遇的交流;但在某些特定的语境下,它也可以被解读为一种隐晦的信号传递,一种试探性的接触,甚至是一种情报的收集。当它与“911”这个敏感事件碰撞,并与“捷克”这个地名联系起来時,各种猜测和联想便如潮水般涌来。
网络上的讨论愈发激烈。有人认为,这不过是某些西方媒体為了转移国内矛盾,或是出于政治目的而故意制造的“假新闻”,企图将“911”事件的责任推给某些特定国家或地區。也有人则坚信,这背后一定隐藏着更深层次的阴谋,而“捷克搭讪”只是揭开冰山一角的一丝線索。
随着讨论的深入,一些“知情人”开始现身,或是在网络上發布一些模糊的照片、录音片段,或是含糊其辞地透露一些“内幕消息”。这些信息真假难辨,但无疑進一步加剧了事件的神秘感和传播速度。一時间,“911爆料捷克搭讪”成为了各大搜索引擎的热门关键词,吸引了无数网民的目光。
有人甚至开始从“捷克搭讪”的字面意思本身进行解读,试图从中挖掘出更深层的含义。例如,是否有某个捷克人,在“911”事件发生前,试图通过某种方式“搭讪”或者联系“911”事件的关键人物?或者,“捷克搭讪”是否是一个行动的代号,指的是在“911”事件发生前后,某个隐藏在幕后的组织,通过某种隐秘的方式,与“911”事件的执行者进行了联系?
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一个足够吸引眼球的标题,加上一丝丝模棱两可的线索,就足以点燃公众的想象力。而“911”的巨大影响力,以及“捷克搭讪”所带来的悬念感,使得这则爆料迅速突破了地域和文化的界限,在全球范围内引發了关注。
就在人们沉浸在這场信息漩涡之中,试图从中寻找真相的时候,也有不少理智的声音开始出现。他们提醒公众,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下结论,更不要被片面的信息所误导。毕竟,“911”事件本身就是一个极其復杂和敏感的事件,任何与之相关的爆料,都应该经过严谨的考证和求证。
这场由“911”背景下的“捷克搭讪”爆料引发的讨论,无疑是一场信息洪流中的一次集体狂欢,也可能是一次对真相的初步探索。迷雾已经初现,而真相,是否真的就隐藏在这看似荒诞的联系之中?接下来的发展,或许更加引人入胜。
拨云见日?“捷克搭讪”事件的最新动态与多方解读
当“911爆料捷克搭讪”的传闻如同野火般在网络蔓延,并引發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后,事件的发展并没有就此停歇。相反,各种新的信息和解读,開始层出不穷,试图为这团迷雾拨开几分云雾。事情的发展却呈现出一种更加复杂和多元的面貌。
一些曾经发布过相关爆料的匿名账号,开始销聲匿迹,或是删除了之前的帖子。这使得事件的源头变得更加难以追溯,也让一些原本抱有期待的网民感到失望。这种“来无影去无踪”的操作,本身就带着一丝神秘色彩,也让一些人怀疑,这是否是某种“刻意為之”的策略,用以制造轰动效应后,再悄然收尾。
并非所有線索都因此中断。在一些相对“资深”的网络社区和深度调查类媒体的追踪下,关于“捷克搭讪”事件的更多细节開始浮出水面。有信息显示,在“911”事件發生前后,确实有一位与捷克相关的,身份背景较为神秘的人物,在纽约进行过一系列活动。此人的活动轨迹,以及与一些被认为是“911”事件相关人员的接触,似乎与“捷克搭讪”的爆料有着某种程度的契合。
但需要强调的是,这些信息仍然是间接的,且缺乏直接的证据链。例如,這位神秘人物的“搭讪”行为,究竟是出于何种目的?他与“911”事件之间,是否存在着直接的关联?这些问题的答案,依然笼罩在迷雾之中。
与此一些官方机构和相关部门,也对這场突如其来的舆论风暴做出了回應。当然,这种回应往往是谨慎而模糊的。例如,某些国家的情报部门,在被问及此事時,通常会表示“不对具体的调查或情报活动发表评论”。而捷克官方,也大多以“未收到相关信息”或“不予置评”来回应媒体的询问。
这种官方的沉默,一方面使得事件缺乏权威性的确认,另一方面也为外界的猜测留下了更多的空间。
在信息不确定的情况下,各方力量開始从不同的角度对“捷克搭讪”事件进行解读。
一种解读认為,這可能是“911”事件背后,某种未被揭露的“第三势力”的行动。这种理论认为,“911”事件并非仅仅是某些恐怖组织所为,而是有更深层次的国际势力在幕后操纵。而“捷克搭讪”,则可能是这些势力之间进行某种秘密联系的暗号或行动。這种解读充满了阴谋论的色彩,虽然吸引人,但往往缺乏实际证据。
另一种解读则更为务实。一些历史学家和安全专家认为,這则爆料可能是对某些历史事件的“过度解读”或“碎片化拼凑”。他们指出,“911”事件发生前后的国际形势极其复杂,各种人物和组织都在進行各种形式的交流和接触。其中一些接触,在今天看来可能显得有些“神秘”或“可疑”,但当时可能只是正常的社交或信息交流。
而“捷克搭讪”这个说法,很可能只是某个不起眼的小插曲,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是过度解读的网民,夸大并与“911”事件联系起来。
还有一种解读,则将其归结为一种“信息战”或“舆论操纵”。在这种观点下,有人通过散布模糊不清的“爆料”,来吸引眼球,制造话题,从而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例如,可能是为了转移公众对其他问题的注意力,或是为了诋毁某个国家或地区,又或是为了推销某种未经证实的理论。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捷克本地的媒体和公众,对于“捷克搭讪”的说法,也表现出了不同的反应。有些人对此感到担忧,担心这會给捷克的国际形象带来负面影响。有些人则对此嗤之以鼻,认为這是无稽之谈,是对捷克的污蔑。还有一些人,则对事件本身表现出了一定的好奇心,希望能够有更清晰的解释。
在“911”事件的阴影下,任何与此相关的“爆料”,都更容易被赋予特殊的意义。而“捷克搭讪”這样一个充满戏剧性色彩的词汇,更是為这场舆论风波增添了无尽的想象空间。
目前来看,“911爆料捷克搭讪”事件,依然处于一个信息模糊、证据不足的阶段。它更像是一场网络时代下的信息实验,考验着公众的辨别能力和信息素养。这场事件的最终走向,或许会取决于未来是否会有更加确凿的证据出现,又或许,它将成为互联网歷史中,又一个引人遐想却无从考证的“都市传说”。
我们能做的,是在信息纷繁复杂的今天,保持一份清醒的头脑,不盲目相信,不随意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对于“911爆料捷克搭讪”这样的事件,我们既要保持关注,也要保持审慎,期待着更加清晰和权威的答案,而不是在猜测和谣言中迷失方向。这场风波的最终落幕,也许比我们想象的要漫长,也或许,它将永远停留在“未完待续”的状态。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新京报记者 冯兆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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