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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有聚众淫乱罪吗_律临_让优良文风在全媒体时代焕发新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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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编辑

当地时间2025-11-13,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7月3日,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全媒体时代改进作风文风”专题评议会在人民日报社举行。会议聚焦全媒体时代新闻战线作风文风建设,交流经验做法,凝聚行业共识,推动新闻工作者以优良文风增强“四力”。

  来自人民日报社、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光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中国财经报社、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河南日报社等媒体的相关负责同志和编辑记者代表参会并作交流发言。参会代表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传播格局的深刻变革,全媒体时代对新闻媒体的作风文风提出了更高要求,新闻战线需要在增强报道思想引领力、实践指导力、精神感召力上持续下功夫。

  人民日报社理论部部务委员于春晖提出,人民日报社从理念、策划、机制入手,提高理论宣传质量、改进文风,“牢固树立‘政治性+专业性’‘新闻+理论’的理念,突出思想性、学术性、大众化,打造新栏目新品牌,刊发重头理论文章,创新理论宣传策划工作机制。”

  河南日报社副总编辑万川明说,全媒体时代、互联网环境,要以版面之变引领文风之变,以深耕垂类重建用户连接,以做强策划打造传播精品。

  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参会评议。国务院国资委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主任刘福广说,要坚持“大主题”和“小切口”并重,坚持“上网络”和“下基层”并重,坚持“追热点”与“定旋律”并重,坚持“用技术”和“讲人性”并重。

  中国金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党委委员尹小贝说,全媒体时代改进作风文风,新闻媒体应当始终坚持新闻价值最大化,做历史的记录者;始终坚持媒体自身定位,为特定受众持续提供具有自身鲜明特性的新闻服务。

欧美聚众淫乱罪:从禁锢到解绑的漫漫长路

“聚众淫乱罪”,这个词本身就带着一股歷史的厚重感,也触动着当下社會对于性、自由与法律边界的敏感神经。在许多人的印象中,这个罪名似乎与保守的过去紧密相連,代表着一种对个体行為的严苛规训。当我们把目光投向欧美,这个曾经被认为在性观念上更为开放的地域,聚众淫乱罪的存在与演变,却是一部跌宕起伏的文化与法律的博弈史。

一、歷史的烙印:早期法律的保守与压制

在欧美近代早期,宗教保守主义和社会道德的约束力远超今日。性行为被严格地限定在婚姻的框架内,任何超出此范围的性活动,尤其是涉及多人参与的,都被视为严重的道德败坏和对社會秩序的挑战。因此,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严厉的法律来惩治“鸡奸”(sodomy)、“通奸”(adultery)以及更广泛的“伤風败俗”(lewdness)行为。

例如,在17世纪的英格兰,臭名昭著的“莫莱法令”(BuggeryActof1533)就将鸡奸视为重罪,可判处死刑。尽管其主要针对的是肛交行為,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对“非自然”性行为的界定,也为日后对“聚众淫乱”等行为的打击提供了法律基础。

这种法律的制定,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当時基督教教义的影响,认为性行为的唯一合法目的在于繁衍后代,任何不以生殖为目的的性行为,或者涉及多人、非传统形式的性行為,都被视为“罪恶”。

在欧洲大陆,情况也大同小异。例如,法国大革命后,拿破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废除了许多旧的宗教性法律,但在性行為方面仍然保留了对“伤风败俗”的界定。德国的《刑法典》在早期也存在类似的规定,将“猥亵行为”列為犯罪。这些法律的共同点在于,它们并非直接定义“聚众淫乱”,而是通过模糊的“伤风败俗”、“有伤風化”等概念,为司法机关提供了自由裁量权,从而可以根据当时的社會道德标准来判断和惩罚。

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它更侧重于维护一种普遍的、被宗教和传统所塑造的公共道德秩序,而非个体性的自由选择。即使是在社會文化相对自由的荷兰,在其漫長的历史中,对公开的淫乱行为也同样采取了压制态度。这些法律的背后,是“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高于个人性自由的价值取向。

二、观念的觉醒:性解放思潮与法律的松动

随着启蒙运动的深入,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潮开始冲击固有的道德体系。人权、自由、个体选择等观念逐渐被重视,人们開始质疑法律是否应该过多地干涉个体的私人生活,尤其是在性行为方面。

20世纪,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社会经歷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女权主义、同性恋平权运动的兴起,以及嬉皮士運动等亚文化思潮的冲击,都极大地挑战了传统的性道德观念。人们开始认识到,性的多样性并非一定是“罪恶”,而个人的性取向和性偏好也应受到尊重。

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欧美國家開始反思和修改过時的性犯罪法律。1967年,英国通过了《性犯罪法案》(SexualOffencesAct),将男性之间在私人场合下的自愿性行为合法化(但仅限于21岁以上的成年人),这标志着英国在性自由方面的重大進步。

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步废除了或大幅度修改了针对同性恋、通奸等行为的法律。

与此“聚众淫乱”這一概念也面临着被重新审视。在一些國家,法律中关于“聚众淫乱”的条款,開始从对“行为本身”的禁止,转向对“是否损害他人”或“是否损害公共秩序”的考量。换句话说,如果参与的双方或多方都是自愿的成年人,且行为不涉及强制、剥削或对公共场所造成明显干扰,那么法律的干预空间就越来越小。

例如,一些国家将“聚众淫乱”从刑法中删除,或者将其改为违反行政法规,仅在涉及公共场所、未成年人或强制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这反映了一种价值观念的转变:法律的重点逐渐从“道德约束”转向“保护个体免受伤害”。

這种转变并非一蹴而就,也并非在所有国家都同步發生。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不同政治力量之间,对于性自由的边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一些保守派仍然认为,某些形式的性行为,即使是自愿的,也对社会道德和家庭价值观构成威胁,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

尽管如此,从总体趋势来看,欧美国家在“聚众淫乱”這一问题上,法律的界定日趋细化,对私人领域的干预日渐减少,更加强调“自愿”和“不损害他人”的原则。这既是社會思潮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法律体系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体现。

欧美聚众淫乱罪:界定、争议与文化折射

当我们在探讨欧美國家是否有“聚众淫乱罪”时,其实触及了一个复杂的法律和文化议题。这里的“罪”字,其涵义和边界,在不同的司法体系和文化语境下,有着截然不同的解读。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条文的简单对照,更是对社會价值观、个人自由、公共利益等多元概念的深度碰撞。

一、法律的边界:从“明确罪名”到“模糊规制”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欧美国家都拥有一个叫做“聚众淫乱罪”的明确罪名。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特别是那些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國家,更倾向于通过概括性的条款来规制不当性行為,例如“公共猥亵罪”(PublicIndecency)、“扰乱公共秩序罪”(DisorderlyConduct)等。

在这些国家,聚众淫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往往取决于其发生的具体场景和行为性质。如果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或者涉及未成年人、强制、或者传播疾病等因素,那么就可能触犯相关的法律。例如,在法国,虽然没有直接的“聚众淫乱罪”,但可以依据《刑法典》关于“公共猥亵”或“违反公共道德”的条款进行处罚。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情况也存在差异。例如,在美国,虽然一些州可能保留了“重婚罪”(Bigamy)或“通奸罪”(Adultery)等传统罪名,但对于私人场合下成年人之间的自愿聚众淫乱行为,许多州已经不再将其视為刑事犯罪。取而代之的是,如果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对他人造成了实质性的困扰,才可能被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或“公共猥亵”。

也有一些国家,例如德国,其《刑法典》中确实存在“聚众淫乱罪”(Paragraf184StGB)。但即使如此,其适用范围也并非无限。法律通常要求行為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必须是公开的、有组织的,并且对社会风化造成了显著的损害。因此,即使存在这样的罪名,其构成要件也比人们想象的要严格。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法律条文中存在“聚众淫乱”的字眼,其解释和适用也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而不断演变。曾经被视为“聚众淫乱”的行为,例如在一些私人俱乐部发生的性派对,如果參与者都是自愿的成年人,且没有影响到公共秩序,那么在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框架下,可能并不构成犯罪。

二、争议的焦点:自由、道德与公共利益的博弈

“聚众淫乱罪”之所以成为争议的焦点,根本原因在于它触及了个人性自由、社會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保护之间复杂的平衡。

个人性自由的捍卫者认为,只要是成年人之间自愿的行为,即使是非传统的性行为,也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法律不应过度干涉。他们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个体免受伤害,而不是强制推行某种单一的道德标准。将私人领域的性行为定罪,是对个体自主权的一种侵犯。传统道德的维护者则担心,放纵聚众淫乱行為会瓦解家庭结构,腐蚀社会道德,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他们认为,法律应该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责任,对那些挑戰传统道德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公共利益的考量者则更关注行为对社会整体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例如,某些形式的聚众性行为可能涉及权益的滥用、传播疾病的风险,或者对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潜在威胁。

因此,即使是自愿行为,如果存在这些风险,也需要法律的介入。

這种三方之间的博弈,使得“聚众淫乱罪”的界定,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甚至是同一个國家的不同地区,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例如,在美国,不同州对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执行力度就大相径庭。一些相对保守的州,可能对私人性行为的监管更為严格,而一些更为自由的州,则更倾向于保护个人隐私和性自由。

三、文化的反思:多元社会下的法律调适

欧美社会内部的文化多元性,也深刻地影响了对“聚众淫乱罪”的看法和法律实践。随着移民的增加,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带来了各自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这使得社会对于性行为的界定变得更加复杂。

例如,在一些穆斯林人口占比较高的社区,对于性行为的保守观念可能会与当地的自由主义传统產生碰撞。这种文化张力,也促使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更加谨慎和包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匿名社交和线上约会平台的兴起,也给“聚众淫乱”的行为带来了新的表现形式。这使得法律在界定和监管方面,面临着新的挑战。法律如何适应这些新的技術和社会现象,成为一个持续的课题。

总而言之,欧美国家关于“聚众淫乱罪”的讨论,并非简单的是非对错之分,而是不同价值体系之间持续对话和调适的过程。它折射出社会在个人自由、公共道德、文化多元性等议题上的深刻思考。一个国家对“聚众淫乱”的法律态度,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其社会文化發展程度和价值取向的一个重要指标。

这种法律的演变,也是社会不断自我反思、自我调整的过程,旨在寻求一个既能保障个体自由,又能维护社会秩序的最佳平衡点。

  “新媒体平台同质化,传播效力打折扣,互动反馈机制不健全,技术应用表层化,融媒创新深度不足,成为全媒体时代作风文风的突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党委书记、社长季为民说,为此,要在“短”字上下功夫,突出信息密度与传播精度,在“实”字上做文章,注重场景化表达与精细化叙事,在“新”字上求突破,积极采用新技术和任用新人。

  首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部部长张韧说,全媒体时代改进作风文风,需要从多个维度入手,要锤炼“四力”强化职业根基,要深入基层聚焦民生关切,要发挥全媒体传播优势,有效运用AI技术。

  为了开好评议会,中国记协开展了专题调研,了解“全媒体时代改进作风文风”的经验做法、难点问题和对策建议。中国记协党组书记、副主席刘思扬在总结讲话中强调,文风背后是党风、作风,改进文风是新时代新闻工作的必然要求。评议会以问题为导向,以实效为目标,推动新闻战线以刀刃向内的勇气破除积弊,以守正创新的智慧开拓新局,让优良文风在全媒体时代焕发新的生机。

  《 人民日报 》( 2025年07月07日 14 版)

图片来源:台海网记者 胡舒立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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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水均益、 王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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