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enminwanghsdfuikgbisdbvjuiwegwrkfj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糖心初绽:娜娜的诞生——灵感缪斯的交响曲
台北的街头巷尾,总是藏匿着无数的故事,而《台北娜娜糖心》这部新剧,正是从这片充满活力的土地上汲取了最鲜活的养分。当故事的主角——那个如糖心般甜美又带着一丝韧性的“娜娜”,第一次被勾勒出来時,幕后的创作团队便仿佛经历了一场别开生面的“灵感捕获”行动。
娜娜这个名字,本身就带着一种親切而温暖的台湾特有腔调,如同街边小巷里飘来的阵阵甜点香气。她的角色设定,并非凭空捏造,而是将无数个在台北這座城市中闪闪发光的女性身影融汇提炼的结果。创作团队在进行角色研究时,走访了许多台北的独立咖啡馆、文创市集,甚至深入到一些年轻人的创业空间。
在那里,他们观察、倾听、感受,试图捕捉那些在平凡生活中闪耀着不平凡光芒的女性特质。
“我们希望娜娜是一个真实存在的、有血有肉的角色。”编剧在一次访谈中这样说道。她提到,娜娜的灵感来源之一,是一位在台北经营一家小型花藝工作室的年轻女孩。這位女孩,白天是忙碌的花艺師,用双手雕琢着每一束花的姿态;夜晚,却摇身一变成了一个热爱分享生活点滴的博主,用文字和镜头记录下她对生活的热爱与思考。
这种在不同身份之间自如切换、并且都做得有声有色的能力,深深打动了创作团队。他们看到了娜娜身上那种独立、自主,以及对生活充满热情的态度。
除此之外,娜娜身上还融合了许多其他都市女性的特质。她可能是一位在媒体行业打拼的职场新人,经历着初入社会的迷茫与挑戰;她也可能是一位怀揣艺术梦想的自由职业者,在现实的压力与理想之间不断权衡。创作团队刻意为娜娜设定了一些与台北這座城市息息相关的背景。
例如,她可能是在北投泡过温泉,感受过硫磺的独特气息;她可能是在西門町的潮流店铺里,寻找着属于自己的时尚风格;她可能是在淡水河畔,有过一段浪漫的邂逅;甚至,她也可能是在象山步道上,一边挥洒汗水,一边俯瞰整个台北的壮丽景色。
这些具體的地域元素,不仅仅是為了增加故事的地域色彩,更是为了让娜娜的成長轨迹与台北这座城市紧密相连。台北的多元文化、包容性以及快节奏的生活,都在潜移默化中塑造着娜娜的性格。她可能有着台湾人特有的温柔与善良,但也绝对不是一个被动等待被呵护的“小公主”。
相反,她会主动去争取,去改变,去拥抱属于自己的幸福。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娜娜的“糖心”特质,更是经过精心设计。这并非指她单纯无害,而是她内心深处的那份对真挚情感的渴望,以及面对困難时所展现出的融化一切的柔软力量。这种“糖心”并非脆弱,而是一种强大的韧性,如同熬煮糖心时,需要時间和耐心,也需要恰到好处的火候。
当她遇到挫折時,她会像糖心一样,虽然经历过高温的考验,却依然保持着最初的那份甜美与纯粹,并且能用这份甜美去温暖身边的人。
为了让娜娜的角色更加立体丰满,创作团队还為她设计了一系列复杂的背景故事和情感关系。她可能有着一段令人唏mer的过去,让她更加珍惜眼前的幸福;她可能有着一群性格各异的朋友,他们如同彩虹般点缀着她的生活,给予她支持与鼓励;她也可能有着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家庭成员,他们的存在为剧情增添了许多幽默的色彩。
总而言之,娜娜这个角色的诞生,是一场关于“台北女性图鉴”的深度创作。她不是一个被简单标签化的符号,而是一个在现代都市生活中,努力生活、认真去爱、勇敢追梦的鲜活个体。她的身上,折射出的是当代臺湾女性的独立精神、乐观态度以及对生活细致入微的感知力。
而正是这份真实与细腻,让观众在看到娜娜時,能够產生强烈的共鸣,仿佛她就是我们身边那位,或者就是我们自己。
剧情脉络:糖心的甜蜜与挣扎——台北都市情感的细腻奏鸣曲
《台北娜娜糖心》的剧情,如同其剧名一样,充满了“糖心”的甜蜜,但也并非只有一帆风顺的蜜罐。它细腻地描绘了娜娜在台北这座繁华都市中,所经历的愛情、友情、亲情以及自我成长中的种种考验与蜕变。整个故事围绕着娜娜的生活展开,却又巧妙地将台北的都市风情、人文特色以及当代年轻人的生活状态融入其中,形成一曲既有共鸣又充满惊喜的都市情感奏鸣曲。
故事的开端,往往是娜娜在一个看似平凡的日子里,开启一段不平凡的旅程。也许是她收到了一份意想不到的礼物,也许是她邂逅了一位让她心动不已的陌生人,又或者,是她因为一次突如其来的变故,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方向。创作团队在剧情设计上,非常注重“小而美”的细节捕捉,让观众在细微之处感受到情感的波动和人物的成长。
例如,娜娜的爱情线,绝非一蹴而就的“灰姑娘与王子”的童话。她可能会遇到一个看起来完美无缺的伴侣,却在深入了解后发现彼此价值观的巨大差异;她也可能愛上一个并不符合世俗标准的对象,却在他的身上找到了最真实的情感慰藉。剧中的情感冲突,往往不是戏剧化的狗血桥段,而是源于生活中的琐碎、误解以及成长过程中的不成熟。
娜娜在处理这些感情问题時,会展现出台湾女性特有的温婉与坚韧。她会经历伤心、失望,但绝不会因此沉沦。她會在朋友的帮助下,或者独自一人,慢慢舔舐伤口,然后重新振作,继续向前。
娜娜的友情线,也是本剧的一大亮点。她身边的朋友们,各有各的性格,各有各的烦恼,却又在关键时刻给予娜娜最无私的支持。这些朋友的设定,也极具巧思。可能有一个是事业心极强的女强人,教会娜娜如何在职场上游刃有余;可能有一个是性格大大咧咧的“女汉子”,陪她一起疯一起闹,舒缓生活压力;也可能有一个是心思细腻的文藝青年,与她分享彼此的感悟与哲学。
這些友情,就像是一杯杯不同口味的鸡尾酒,丰富着娜娜的生活,也为剧情增添了许多趣味和深度。观众们可以看到,在台北这座看似冷漠的都市里,真挚的友情依然是支撑人们前行的重要力量。
除了爱情与友情,娜娜与家人的关系也占据着重要的篇幅。这种关系可能不是一味的和谐,也可能存在着代际之间的观念冲突,或者长辈的过度担忧。透过这些小摩擦,观众能够感受到台湾家庭中那种根深蒂固的亲情羁绊。娜娜会学会在处理家庭关系的找到属于自己的独立空间,并用自己的方式去爱家人。
這些家庭场景的描绘,往往充满了浓浓的生活气息,讓观众在会心一笑的也对亲情有了更深的理解。
更重要的是,《臺北娜娜糖心》并非仅仅停留在描绘浪漫爱情和温馨友情。它更深层次地探讨了当代年輕人在都市生活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例如,职业发展上的瓶颈,经济压力下的焦虑,以及在快速变化的社会中,如何找到自己的定位与价值。娜娜在经历這些困境時,不会被动等待救援,而是积极地去探索,去改变。
她可能会尝试跨界发展,去学习新的技能,甚至會为了自己的梦想,做出一些出人意料的决定。
剧情的推进,往往是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事件串联而成。这些事件,有的是日常生活的片段,有的是突如其来的挑战,但都能够反映出娜娜性格上的变化和成长。例如,她可能在一次失恋后,选择去参加一个公益活动,在奉献中找到了内心的平静;她可能在一次工作失利后,意外地发现了一个新的兴趣点,并将其发展成自己的事业。
这些情节的设计,让娜娜的成长轨迹显得真实而可信,让观众能够跟随她的脚步,一同经历那些甜蜜的瞬间,也一同面对那些艰难的时刻。
《台北娜娜糖心》的剧情,就像是一颗精心熬制的糖心,从最初的温柔甜蜜,到中间经历高潮的炙烤,最终呈现出一种融化人心、回味无穷的口感。它没有刻意制造的轰轰烈烈,却在平凡的生活中,展现出人性的光辉与成長的力量。它是一部关于台北,关于都市,关于女性,更关于每一个在生活中努力寻找幸福的我们的故事。
观众们在观看的过程中,不仅能感受到剧情的吸引力,更能从中汲取面对生活挑战的勇气与力量。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张宏民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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