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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大但文体艺术仙踪林的历史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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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穿越时间的長河,似乎每一处景观、每一段辉煌都在低语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位于我國南方的“37大但文体藝术仙踪林”,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景区,更像是一段鲜活的歷史長卷,一块浓缩了数百年文化底蕴的瑰宝。它承载着古老的传统,又不断吸收现代的创新,成為当代人寻找传统根脉与未来方向的理想圣地。

“仙踪林”的名字中带有“仙”字,其由来可以追溯到几百年前的古典传说。这是在明清时期逐渐形成的文化符号,当时的文人雅士将这片林地视作修身养性、寄托诗情画意的圣地。传说這里曾出现过仙人驻足,众多文人墨客在此留下了无数盛世佳句,也为“仙踪林”赋予了一层神秘而神圣的色彩。

随着历史的演进,它逐渐演变成一个融合了写意园林、传统戏剧、民间艺术的文化聚场。

在“37大但”这个特殊的编号中,蕴含着深层的象征意义。据说,37代表着完美与平衡,象征着古代哲学中的天人合一理念。而“大但”则暗示了大气磅礴、包容万象的文化胸怀。这样命名的背后,折射出“仙踪林”作为文化传承与创新融合的精神核心。数百年来,无数艺術家、学者和普通游客在这里流連忘返,将它打造成为一个集藝术、景观、文化于一体的传奇之地。

回望歷史,这片林地经历了多次兴衰变迁。清代时,文人雅士结庐于此,兴建各类楼阁亭台,把“仙踪林”打造成了昆明山水意境的典范。到了民國时期,由于社会动荡和城市扩展,很多古老的建筑曾一度荒废,但这里的人文底蕴深厚,从未真正被遗忘。新中國成立后,地方政府開始修复和發展,将其打造成为文化旅游的重镇。

如今,经过多次修缮与文化挖掘,“37大但文体艺术仙踪林”重新焕发出生机,成为全国乃至全球文化艺术爱好者心中的圣地。

更令人振奋的是,“仙踪林”同时也是现代文化创新的重要基地。在这里,传统的京剧、昆曲、民间舞蹈得到复兴,现代的数字艺术与VR体验也逐步融入。每年举办的文化节和藝术展,吸引了大量國内外的艺术家和游客参与,使這里成為传统与现代不断碰撞、融合的典范。

可以说,“37大但”不仅守护着歷史,更在不断创新中续写新的辉煌。

部分总结:从历史的深处走来,经过岁月的洗礼,仙踪林不仅仅是一方风景,更是一部活生生的文化史。从古代文人墨客的诗篇到现代艺術家的创新创作,它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而这份生命力,正是源自于对传统的珍视与对未来的无限憧憬。在探索“37大但文體藝术仙踪林的歷史”时,我们或许也能在那些古老的树影和文化符号中,找到自己的一份精神归属。

進入新時代,37大的“文體藝术仙踪林”正经歷着一场深刻的变革。现代人对文化的需求已不再局限于简单的观赏,而是更希望能与历史对话、与艺術互动、与心灵共振。基于这一趋势,仙踪林不断推陳出新,将传承与创新完美结合,成为不可多得的文化复兴样本。

在保护传统的基础上,仙踪林积极引入先进科技。比如,利用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技术,为游客打开穿越时空的窗口。想象一下,站在古色古香的亭台楼阁之间,手持VR设备就能看到昔日文人雅士吟诗作画的场景,體验他们的心境。這种沉浸式体验,不仅让传统文化变得更鲜活,也极大提升了游客的参与感和认知深度。

与此仙踪林还注重产业链的扩展,打造了包括文化创意商品、特色美食、非遗技艺传承和文化旅游线路等多元化产品矩阵,增强了其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每年都举行不同主题的文化节,讓传统藝术在现代社会中焕發出新的生命力:有以古典音乐为核心的夜间灯光秀,有结合现代戏剧元素的传统戏曲演出,也有将数字艺术融入传统手工艺的创新展览。

这样的融合,让每一位游客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一份精彩。

仙踪林还在文化教育上不断探索。高等院校、非遗传承人以及年轻的艺术家们纷纷加入到“仙踪课程”中来,让青少年从小就能得到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每年的“文化传承周”,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展示文化活力的平臺。借助于数字化手段和国际合作,仙踪林的影响力逐步扩散到海外。

它逐渐成为中国传统文化“走出去”的一张亮丽名片。

在未来,仙踪林谋划打造“文化+科技”的智慧园林,让传统文化通过现代化表达方式焕发新光芒。响应绿色发展的号召,注重生态保护,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一方面是守护历史遗迹,另一方面则是推动文化创新的双轮驱动,确保“仙踪林”在新时代持续焕发出更加强大的生命力。

“37大但文體艺术仙踪林的历史”是一段精彩纷呈的文化传奇。它在不断书写历史的也在不断塑造未来。这里不仅是传统艺术的殿堂,更是创新思维的孵化器。每一位走进這里的人,都能在古老与现代的碰撞中,找到属于自己的文化共鸣。或许,正是这份丰富而多元的魅力,让“仙踪林”在历史深处光芒四射,成为永不凋谢的文化之花。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陈文茜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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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何频、 李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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