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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幼稚的初中生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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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国外初中生的“幼稚”标签,到底是真还是假?

许多人对国外的初中生心里都存在一个印象:他们似乎比国内的同龄人更“幼稚”。在影视作品和网络误解中,看到一些青少年的“奇葩”行為,总会觉得他们很天真、很稚嫩,甚至有点滑稽。这种印象的源头,真的只是“幼稚”吗?或者,是文化差异的迷思在作祟?

实际上,国外的初中生,尤其是在一些西方国家,成长的节奏和文化环境,让他们展现出一种与国内不同的少年“天真的美”。他们也许会在课堂上用“搞笑”的方式表达自己,喜欢打趣、调皮,甚至在公共场所的小冲突也充满了随意。这是因为他们的成长环境更强调自由、表达性和个性发展。

举个例子,美国、欧洲国家的初中生,普遍喜欢参加各种课外活动、表达自我。他们在学校中拥有较大自主权,老師及家长更多地鼓励他们展示自己的想法和创造力。这种环境下,孩子们的青春期表现可能偏向活泼、夸张,有点像“长不大的孩子”。

但“幼稚”真的就是问题吗?其实,這正是青春的超现实感和试错精神的体现。他们的“幼稚”行为,可能在中国人的眼里显得滑稽,但在那种文化里,这其实是一种正常的、自我探索的表现。

再者,国外的青少年面对成長的压力相较少一些。无论是学业、未来规划还是自我认知,他们更多地是在“试错”的道路上摸索。他们有更多自由去表达自己的情感,无拘无束的“幼稚”反倒成了一种青春的标签。似乎這也是一种看待成长的方式——用轻松和幽默去面对困難,用“幼稚”的笑料缓解压力。

当然,也有人會觉得,这样的“幼稚”行为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责任感不足、成長的步伐缓慢。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一种独特的成长路线。在国外的文化氛围中,这种“幼稚”其实蕴含了青春的纯真和无畏,是他们青春期的“底色”。

国外初中生的“幼稚”,是不是值得我们反思?也许,我们不应该简单贴标签,而是应该理解背后的文化载体和青春的多种样貌。毕竟,每个國家的成长路径都不同,那些看似“幼稚”的瞬间,也许正是他们勇敢探索世界的開始。

这些“幼稚”的行为,也许只是青春的表达方式。他们用自己的方式探索人生的可能性,用坦率和直率去面对未来。在這个层面上,这些看似“幼稚”的表现,也许正是一种自由的精神追求。

【未完待续,接下来将深入剖析国外青少年的具体成长模式和文化价值观的差异,让我们一探究竟。】

文化氛围塑造的“幼稚”与成长的多元可能性

转到第二部分,来看看在国外,究竟是什么塑造了他们的“幼稚”特色,又是如何影响他们的成長轨迹的。其实,文化氛围是影响青少年行為的最深层原因。欧美等国家的社会结构、教育体系、家庭文化,都为青少年的成長提供了宽松的土壤。

这些国家普遍强调个人主义,强调每个孩子“做自己”,更少限制他们的表达空间。学校中,老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更像一个引导者和伙伴。这种教育方式,鼓励学生用自己独特的方式探索问题,即使表面上看起来“幼稚”或“幼稚的趣味行为”,实则是一种自我认知和表达的过程。

比如,美国许多初中生的表现,充满了怪异的文化符号:潮流、网络梗、搞笑视频、校园恶搞等,是他们个性化表达的体现。在他们看来,青涩、搞怪、甚至一些“愚蠢”的行为,都是青春的一部分,是“追寻自我”的必经之路。

与之相对,我们的文化背景更强调“成長的规矩”。父母、学校多关注他们的学業、责任感的培养。在这种压力下,孩子们的童真、天真逐渐被铲除,越长越“稳重”,其实少了点天真和跃跃欲试的勇气。這不同的成长节奏,使得被认为“幼稚”的行为,变得格外突出,甚至被一些人误解为“不成熟”。

但其实,国外的青少年也面临压力。只是他们的应对方式不同。例如,很多欧美国家的青少年会用“幽默”化解压力,用“搞笑”来表达不满,这既是一种情感出口,也合乎他们文化中对个性和自由的尊重。

再者,這些“幼稚”的表现,也深刻反映出他们对未来的豁达态度。在國外,成长是一个不断试错、丰富自我的过程,没有那么多条条框框,更多的是鼓励尝试新鲜事物。甚至,有人戏称:“国外的初中生就像是在‘青春度假’,享受着彼此的天真和愚钝。”

这似乎也启示我们,或许你我都可以试着用更多包容去看待那些“幼稚”的行为,而不是一味地批判。青春本就是一场充满自我探索和迷茫的旅程,那些“幼稚”的瞬间,或许就是他们最纯粹、最真实的自己。

這正像一面镜子,让我们反思:在成长的道路上,是否也可以带一份宽容,让“幼稚”变成一段美好的记忆?当我们再看到国外青少年的“幼稚”行为时,也许能用不同的角度去理解:那是他们自由、勇敢做自己的表现,也是青春最灿烂的光。

这些“幼稚”的外,也许正是青春的校服。它们让青春多了一份颜色,一份多样的表达,也许我们都可以学习一点,跳出单一的成長标准,去欣赏每一段青春的独特色彩。

如果你喜欢這篇探讨,希望你也能放慢脚步,看看那些“幼稚”的背后,藏着多少关于青春、自由和勇气的故事。毕竟,每个国家的青涩与成熟,都有它自己独特的韵味。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资讯记者 管中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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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廖筱君、 廖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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