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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秒带你穿透真相为什么户外勾塔和野外勾塔的区别能引发心理学界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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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引子:6秒的奇迹——窥见复杂心理的窗口】

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信息爆炸,碎片化阅读成为常态。许多人習惯于用几秒钟判断一件事情,甚至用六秒的时间来捕捉人性的本质。今天,我们就要从一个看似简单、却蕴藏深意的话题——“户外勾塔”和“野外勾塔”的區别,带你穿透表象,揭示隐藏在行为背后的心理学秘密。

什么是“勾塔”?它原本是网络娱乐中一种“刷存在感”的手段,表现为一些人在户外或野外故意制造场景,用虚假的行为吸引他人注意。户外勾塔多是在公共场合,有目的地展示某种形象,比如炫耀、炫富或刻意“炫耀生活”;而野外勾塔则更偏向偏远地点,带有一种原生态的“冒险感”,但实质同样是通过行为制造共鸣或引发关注。

有人会问,这两个看似相似的行為差异难道會引发心理学界的震动么?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它们所折射出的人类认知、社会关系、潜意识动机,远比表面的行为更值得深究。六秒的时间,就是捕捉这些细微差别、剥离虚伪,窥见真实人性的窗口。

【户外勾塔与野外勾塔:行为的表象和深层目的】

讓我们细细比照这两种行为:在户外勾塔的人,可能是为了在朋友圈炫耀自己“完美”的生活,试图用豪华的场景、精致的动作制造一种高端、大气的形象。他们的核心动因之一,是获得别人的认可和羡慕。这背后隐藏的,是对自我价值的验证和补偿心理。在心理学中,这属于“社交地位的追求”,通过外在表现来满足内心的自我价值感。

而野外勾塔,则更偏向于一种“原生态”的表现,有些人利用自然环境的荒凉或壮丽,营造出一种危险或勇敢的形象。这类行為可能源自一种“远离城市压力,追求纯粹自我”的心态,也可能是为了在群体中塑造“勇士”形象,获得认同感。这类行为背后,也反映出一种对自我极限的挑战和对自然的崇拜。

根本的区别在于:户外勾塔偏向社会认同和虚拟展示,是社会关系中的“表演”;野外勾塔则更接近自我探索和勇气的表达,是个人心理的“试金石”。这两者的區别,不仅在行為表现形式,更在于激发的心理状态和潜在的内在需求。毕竟,同一场景中的“燃烧的火焰”,也许代表着不同的心灵火种。

【六秒窥見人性深层:认知偏差与虚伪的边界】

用六秒去观察,你可以看到一个人真实的动机,也能捕捉到潜意识中那一丝未曾展露的心理脉络。从某种角度讲,勾塔行为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人们内心深处对于自我价值的渴望、对认知偏差的盲區以及对虚假表象的依赖。

心理学中有个名词叫“认知偏差”,指人们在处理信息时会出现各类偏差,导致对真相的扭曲。在勾塔中,這种偏差表现得尤為明显:比如“自我美化偏差”——把自己的行为合理化成“勇敢、自由”,却没意识到其实是在“掩饰不安和不足”。又或者“社会认同偏差”,让人拼命追求别人的认可,甚至不惜牺牲真实。

六秒的观察,可以让我们洞察这些偏差。比如,一个户外勾塔者,或许在展示豪车豪宅时,心里默念着“我值得被肯定”;而一个野外勾塔者,可能是在挑战自我极限时,心中暗藏“我才能证明自己”。这些内在的动因,不会在一瞬间全部揭露,但六秒足以开启洞察的钥匙。

虚假与真实——這个界限逐渐变得模糊,也正是心理学界觉得有趣的地方。因為,虚伪其实也是人类的保护机制,它帮助我们在社會中找到自我位置。長此以往,它也会侵蚀心理的根基,造成认知的扭曲。六秒,是检验人性复杂度的最佳“瞬间”,“真相”悄然浮出水面。

【总结:6秒见证心理深层变化的魔力】

通过這些微妙的行为观察,心理学界开始重新审视人类行为背后的动因。户外勾塔与野外勾塔,两个行为场景的差异,不只是表面的炫耀或挑战,而是深层次的心理需求、潜意识反应的反映。六秒的观察时间,不仅让我们一窥人性之门,也揭示了个體在社会认同、自我价值、内在冲突中的复杂交互。

从某种层面来说,勾塔行为不仅是“表演”,更是“自我对话”的渠道。理解这些行为背后隐藏的心理密码,可以帮助我们更理性、更深刻地认识自己和他人。毕竟,真相或许就藏在那六秒的瞬间中,等待我们去发现、去理解。

【未完待续——更深层的心理学奥秘,尽在下一部分】

【引入反思:行为背后的心理机制深究】

刚刚我们谈了户外勾塔和野外勾塔的行为差异,它们根植于谁的心中?为什么人们会在不同场景下呈现出如此不同的表现?这背后牵涉到几个关键的心理学概念:认知偏差、身份认同、安全感和虚假自我。

认知偏差让我们在快速判断中容易被表象所迷惑。比如,在镜头前炫耀豪车的“户外勾塔者”,可能并不真正享受时刻的豪華,而是在用外在的“光辉”掩饰内心的不安。社会认同需求促使他们用“外在成功”来定义自我价值,这是“投射”与“认同寻求”的体现。

而野外勾塔者多半是在追求“真实性”的自我表达,但实际上他们也在通过“极限行为”寻求某种“归属感”和“存在感”。在这场“冒险”的背后,也许隐藏着成长的渴望,或对压力的逃离。心理层面看,他们是在用行动寻找“自我存在”的确认。

心理学中的“安全感”概念也能为这些行为提供解释。当一个人觉得内心缺乏安全感时,便会通过一些极端、明显的行为来“强化”自我存在感。这种“极端行为”可能在表象上十分不同——有的人在城市中展现豪华生活,有的人在偏远地區“挑战极限”,目的都是寻求一种“心理平衡”。

【认知和潜意识:揭示行为背后的潜藏动機】

深入分析這些行为,少不了潜意识里的力量。潜意识是我们行为的“幕后操控者”,许多行為都在不自觉中执行。通过六秒的观察,可以捕捉到潜意识发出的信号——如目光的焦距、动作的犹豫、神态的微妙变化。这些细节有助于我们解码潜意识里的动機。

比如,一个人在進行“勾塔”时,面带得意却偷瞄周围的人,暗示他心里对“成功”的渴望超越实际趣味。他可能在用“炫耀”掩盖内心的不安和自卑。又或是一名野外偏远的“勾塔者”,在极限边缘欢呼的瞬间,实际上是在抗争内心的不安和脆弱。

这也引出了“真实与虚假”的界限问题。行为虽有“表象”,但背后潜藏的认知偏差、心理需求会引导出不同的内心戏。人们,尤其是在公共场合或极端场景中,倾向于展现“理想化的自己”,以获得认同感。这种“自我理想化”很容易导致认知失调,甚至扭曲真实。

【心理学界的关注点:行为分析与心理干预】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勾塔行为的研究不仅是行為学的范畴,更涉及到心理健康的探讨。為什么有人不断通过虚假表演获得短暂的满足?長此以往,會不會造成自我认知的扭曲?这些问题都引起了心理学界的关注。

一些研究指出,过度依赖外在行為寻求认同的人,容易陷入“虚假自我”的泥淖。這不仅影响自我认知,还可能导致心理疾病,比如焦虑、抑郁等。心理学家们开始关注“自我价值”的构建,倡导通过内在成长和自我理解来取代外在的“表演”。

针对不同的勾塔行為,也有对应的心理干预策略。例如,帮助都市中迷失的年轻人建立真实的自我认同感,可能比纯粹的行为纠正更有效。理解行为背后的心理需求,有助于我们减少“虚假炫耀”,促进个體的心理健康。

【最终思考:6秒的力量——洞察人性,指引未来】

六秒,也许只是一瞬间的时间,但在这短暂的瞬间里,隐藏着无数的秘密。心理学的工具,让我们学会用“六秒”去洞察人的内心深处:欲望、恐惧、自卑或勇敢。理解这些行为,不是为了批判,而是為了更好地认识自己和他人。

户外和野外勾塔,它们的区别,也许只是表面上的差异,却映射出人们丰富而复杂的心理状态。通过细微的观察与深度的解析,我们可以穿越虚伪的面纱,触摸到人性的本真。

未来,讓我们用这“六秒”去开启更多的理解和包容。因为,真相,从来都藏在我们所忽视的细节中,而我们所需要的,只是一双善于观察的眼睛和一颗想要了解的心。

【完】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潘美玲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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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智贤、 邓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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