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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影忍者同人本子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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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2,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第一章:命运的齿轮,在木叶的阴影下悄然转动

夜色如墨,却掩不住木叶村上空那淡淡的血腥味。三代火影的辦公室里,灯火通明,空气中弥漫着焦灼与不安。我,一个来自现代的灵魂,机缘巧合之下,竟附身于一个即将被卷入灭族惨剧的宇智波族人身上。原著中那些熟悉的剧情,此刻却因为我的存在,泛起了涟漪。我知道宇智波的悲剧,知道宇智波斑的野心,更知道,这个世界的命運,正被一股无形的力量推向既定的轨道。

“我不想成為第二个宇智波鼬,更不想成为宇智波的牺牲品。”在内心深处,一个声音在嘶吼。我拥有现代人的思维,对生存有着更深刻的理解,对權力与纷争也看得更透彻。既然来到了这个世界,就要活出自己的精彩,而不是成为他人命運的棋子。

我的名字,是宇智波·辉夜。一个听起来充满不详的名字,却也预示着我与那个被封印的强大血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的写轮眼,比同龄的宇智波族人觉醒得更早,也更纯粹。这让我惊恐,却也讓我看到了改变命运的希望。

我知道,宇智波一族与木叶高层的矛盾,是导致悲剧的根源。但我选择了一条不同的路。我并非愚忠于木叶,也并非狂热拥护宇智波。我想要的,是宇智波一族能够在这个忍界,拥有自己的一席之地,而不是被猜忌、被排挤,最终走向灭亡。

我开始暗中行动。我利用写轮眼的能力,在木叶村中收集情报,了解每一个高层的心思,每一个家族的动态。我并非想成为权谋家,我只是想找到一个平衡点,一个让宇智波一族能够生存下去,甚至繁荣下去的办法。

我曾尝试与日斩三代火影沟通,但他的眼神中,始终带着对宇智波一族的戒备。我也曾尝试与团藏接触,但他的野心,讓我不寒而栗。我知道,想要改变,只能依靠自己。

我开始学習禁术,并非为了力量上的压制,而是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保护我想要保护的人。我潜入禁地,研究那些被封印的卷轴,将那些危险的术,化为自己手中的利刃。我的内心,也因此变得更加强大。

我结识了一些原著中并未有过交集的忍者。有那些在黑暗中默默付出的暗部成员,也有那些对木叶未来感到迷茫的下忍。我用我的方式,与他们建立联系,分享我的想法,也听取他们的声音。我发现,并非所有的忍者都对宇智波一族怀有敌意,也并非所有的宇智波族人都沉溺于家族的荣光。

我甚至开始思考,是否能够联合其他家族,共同对抗来自上层的压力。这是一个大胆的想法,但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我开始在暗中观察,寻找那些与我有着相似目标的人。

在这个过程中,我也曾遇到过危险。那些觊觎我写轮眼力量的敌人,那些想要利用我达到目的的势力,都曾试图将我扼杀。但每一次,我都能凭借着现代人的智慧和写轮眼的力量,化险为夷。

我开始感受到,这个忍界,远比原著中描绘的更加复杂,也更加充满变数。我的存在,就像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激起了层层涟漪。我不知道,我的行为,最终会将这个世界引向何方,但我知道,我必须坚持下去。

我的目标,不仅仅是宇智波一族的存亡,更是这个忍界,能够少一些战争,多一些和平。我曾目睹过太多悲剧,也曾感受过太多痛苦。我希望,能够用我的力量,为这个世界,带来一丝不一样的色彩。

在月光下,我眺望着木叶村的灯火。我知道,前方充满了未知,充满了挑战。但我并不畏惧。因为,我不再是那个任人摆布的棋子,我将成为,这个忍界,那抹最不羁的色彩。

第二章:羁绊的延伸,在乱世中绽放的希望之光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宇智波·辉夜的名聲,在木叶村乃至整个忍界,都逐渐显露。我并非刻意张扬,而是我的行动,早已引起了无数人的注意。我打破了宇智波一族固有的封闭与傲慢,用一种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态度,与各方势力周旋。

我没有选择加入暗部,也没有刻意追求影的地位。我的重心,放在了建立更为广泛的“羁绊”上。我深知,在這个弱肉强食的忍界,个人的力量终究有限,只有建立起强大的联盟,才能真正地影响格局。

我主动与砂隐村的勘九郎、手鞠建立联系。起初,他们对這个来自木叶的宇智波族人充满警惕,但当我展现出我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我对和平的真诚渴望时,他们逐渐放下了戒备。我甚至利用自己的医疗忍术,帮助了风影的女儿,加深了木叶与砂隐村之间的信任。

我与雾隐村的青、照美冥也有过几次秘密的会面。我并不回避与那些拥有血继限界的忍者交流,反而积极地寻找共同点。我看到了雾隐村内部的派系斗争,也感受到了他们对外部势力的担忧。我向他们传递了木叶并非一成不变的信息,也暗示了宇智波一族潜在的合作可能。

我甚至冒险潜入了雨隐村,与长门、小南有过一次短暂的接触。我知道他们是晓组织的雏形,也知道他们未来的道路充满血腥。但我没有试图去改变他们的命运,我只是向他们表达了对和平的理解,以及对他们行动背后动机的尊重。我留下了一些关于如何利用情报网,来收集更全面信息的方法,希望能够讓他们少走一些弯路。

在木叶村内部,我也积极地化解矛盾。我曾利用自己的写轮眼,發现了团藏试图利用战争来巩固權力的阴谋,并巧妙地将证据传递给了三代火影。我并非為了讨好谁,我只是希望木叶能够真正地走向和平,而不是沉溺于无谓的内斗。

我与漩涡鸣人,这个未来的英雄,也产生了有趣的交集。我并没有像原著中那样,成为他的导師或者敌人。我只是在关键时刻,给予他一些必要的指引,以及在关键场合,为他提供一些支持。我看到他身上那股不服输的精神,以及他对守护村子的决心,这讓我看到了希望。

我与宇智波佐助,那个背负着复仇之火的少年,也產生了一些微妙的联系。我并没有像鼬那样,去施加痛苦。我只是在他最迷茫的时候,向他展示了宇智波一族更广阔的未来,以及复仇之外,更多的可能性。我告诉他,力量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毁灭,更在于创造。

我开始组建一个属于自己的“情报网”。我并非招募忍者,而是利用我现代人的思维,建立了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我鼓励那些对忍界现状不满,对和平充满渴望的忍者,将他们的信息传递给我。我将这些信息进行整合、分析,并转化為对抗黑暗势力的力量。

我发现,那些被原著忽略的忍者,那些在历史洪流中默默无闻的人物,都拥有着不容小觑的力量和智慧。我将他们聚集在一起,让他们发挥自己的才能,共同為这个忍界,带来一丝曙光。

我甚至开始研究如何利用科学技术,来辅助忍术的发展。我将一些现代科学的理念,融入到忍术的研究中,尝试开发出更有效率的查克拉提炼方法,以及更具创新的忍术体系。

在这个过程中,我也并非一帆风顺。我曾被视为叛徒,被视为野心家。我曾被无数次地追杀,被无数次地质疑。但每一次,我都能凭借着我的智慧和我的“羁绊”,化险为夷。

我深知,我所做的一切,都是在改变原著的走向。我并不确定,这样的改变,是否能够带来真正的和平。但我坚信,只要我们不放弃希望,只要我们努力地去争取,这个世界,就一定能够变得更好。

我抬头仰望星空,月光洒在我身上,温暖而宁静。我知道,我的旅程,才刚刚開始。在这个充满变数和挑战的忍界,我将继续用我的方式,书写属于我的传奇。我将继续编织我的“羁绊”,让这股力量,成為照亮黑暗的希望之光。我,宇智波·辉夜,将用我的生命,去诠释,何為真正的忍者,何为真正的守护。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未来网记者 王志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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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潘美玲、 陈嘉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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