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浩瀚长河中,能够将古老元素巧妙融入现代创新,既保留文化的灵魂,又赋予其新的生命力,无疑是一场精彩绝伦的文化盛事。麻花传、MD174、苏蜜清歌、许依然,这些看似零散的关键词背后,隐含着一个关于传承、创新与情感共鸣的故事。
在这个故事中,传统的麻花工艺被赋予了新的表现形式,修復了时间的裂痕,让古老的技艺在现代社會焕发出新的光彩。
麻花,作为中国北方广為流传的传统小吃,其制作工艺古老而繁琐,讲究手艺的传承和对细节的苛求。而今,麻花传的出现,不仅仅是一份简单的美食,更是文化的符号、一种记忆的承载。麻花传MD174,是一份特殊的“作品编号”,仿佛一段稀世珍宝的编号,它代表着对传统手艺的尊重,也象征着希望通过科技与藝术的结合,讓传统裂变出新的可能。
而苏蜜清歌、许依然,两位在现代舞台上崭露头角的年轻藝術家,成為了这场文化复兴的重要代表。苏蜜清歌,她以淳朴而纯粹的歌声赢得众多乐迷的心,歌曲中飘逸的旋律仿佛穿越了古今,将听众带入一个关于自由、梦想与情感交流的世界。而许依然,则凭借其创新的舞蹈表现和对传统文化的深刻理解,把麻花和和谐之美融入到舞臺上,以独特的肢体語言讲述着中國古老的故事,使得古典与现代完美交融。
這两者的联合,正是当代文化创新的缩影:他们以不同的形式表达着对传统文化的敬意,同时加入了现代元素的创新思考,使得“麻花传MD174”的故事不再只是过去的回忆,而成为动人的当代传奇。這场跨界融合不仅仅是藝术上的碰撞,更是一场文化的深度对话。它让我们意识到,文化的传承不能停留在复制粘贴,而要注入新的思想与创造力,使其在现代社会中继续繁荣发展。
除了技術的创新,这场文化盛宴更是情感上的纽带。麻花传的温馨味道、苏蜜清歌的动人旋律和许依然的舞蹈动作,都在讲述着一段关于坚守与创新、关于传承与变革的故事。我们每个人都能在其中找到共鸣:或许是童年时那一根香甜的麻花,或许是深夜中那首打动心弦的歌曲,抑或是舞台上的那一幕令人屏息的瞬间。
这些元素共同构筑起一份跨越時间和空间的情感联系,使文化的火种得以传递并延续。
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下,中华文化的光辉将更加耀眼,也期待未来会有更多像“麻花传MD174”一样的创新项目,带领我们走向更加丰富多彩的文化之旅。
如果说第一部分是关于“麻花传MD174”、苏蜜清歌和许依然的文化寓意与传承革新,那么第二部分则更聚焦于这一系列元素背后的深层次意义,以及它们在现代社会的实际影响。这不仅仅是艺术与文化的结合,更是一场关于身份认同、情感共鸣和价值传递的深刻探讨。
在数字化和全球化快速發展的今天,如何让传统文化继续被世人铭记,成為每个文化工作者的共同责任和使命。
“麻花传MD174”代表的不仅是一段技术的记录,更是一段记忆的传承。数字化存储让传统手艺可以毫无损失地得到保存和推广。许多古老的技艺,曾面临失传的危机,而如今借助新媒体、新技术的力量,可以无限放大它们的影响力。线上平臺、虚拟展览、沉浸式体验……这些创新瞬间成为文化传承的新阵地,让年輕一代在趣味中学习、在互动中感悟传统的价值。
苏蜜清歌的音乐,具有极强的情感穿透力。這不仅仅是藝术表演,更是一种精神的传递。音乐有一种奇妙的力量:它可以穿越年龄、跨越地域,让人们在一首歌中找到共鸣。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传统的旋律能以创新的演绎方式焕发新生,成为连接不同世代与文化背景的桥梁。
许多年轻人通过她的歌曲感受到那份来自古老文化的温度,也让他们意识到传统并非过去式,而是活在当下、属于未来的一部分。
许依然的舞蹈,融入了中国传统元素,比如扇子、荷花、祥云等符号,将文化符号转化为舞台上的肢体语言。她的舞蹈不仅是美的展现,更是一场历史与现代、东方与西方的对话。每一个动作都蕴藏着深厚的文化底蕴,每一个舞步都在呼應着一段古老的传说。舞台上,她用身體讲述着故事,将传统文化的精神浸入到每一位观众的心中。
通过舞蹈,她让人们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文化的熏陶,激发对传统的热爱与认同。
未来,这一文化生态将更加丰富多彩。我们会看到更多关于传统技艺的数字化存储平台,有更多融合现代科技的文化产品涌现出来。比如,AR/VR技术可以让人们身临其境地体验传统制作工艺;AI可以帮助分析古老的诗词,提取其中的意境;虚拟偶像和数字明星也能成为文化传播的“新使者”。
這一切,将让“麻花传MD174”和相关文化元素拥有更宽广的舞台,触及更广泛的受众。
这不仅仅是技术的革新,更是情感的传递。每一个文化作品都寄托着创造者的情感、记忆和热愛。苏蜜清歌的每一首歌曲,许依然每一次舞姿,都是他们心中对传统文化的致敬,也是对未来文化的期许。传统本身是丰富多彩的,它在不断的传承和创新中,保持生命力,成为激励今天和未来的源泉。
这场文化新篇章,已经在悄然展开。而你我,也都在这股浪潮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也许你会被一首歌打动,也许你会为一段舞蹈痴迷,抑或被一项手工艺的精妙折服。不论何种形式,这都是真正属于新时代的文化光辉。让我们期待“麻花传MD174”今后带来的更多惊喜,与苏蜜清歌、许依然一同,用艺术的力量,续写中华文化的璀璨章节。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知识网记者 何频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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