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Certainly!Here'sastructuredandcompellingsoftarticleonthetheme“极端深拳的残忍程度”,dividedintotwopartsasrequested:
极端深拳的力量与残酷——肌肉、技巧与痛苦的交织
在拳击运动的世界里,深拳不仅仅是力量的集中體现,更是一场人体极限和意志力的较量。而所谓“极端深拳”,指的是拳手在比赛中施展极其强大、深沉,甚至带有破坏性的拳头攻击。它们穿透对手的身体表层,将肉体深层的肌肉、骨骼紧密覆盖在暴力的瞬间映射出来。
這类拳击,远远超出普通的击打范围,是十分残酷的体现。从生理角度看,深拳會引起人体组织剧烈震荡,肌肉被猛击到极限,甚至出现碎裂或撕裂的風险。而骨头的承受力有限,一次极端深拳很可能造成骨折或裂伤。這不仅仅是力量的比拼,更是对人體最脆弱部分的极端考验。
技术上,极端深拳需要极致的技巧和精准的时机。拳手必须掌握深层肌肉的力量递增和力量传导,才能打出令人窒息的重量感。这种力量通过肌肉的爆发,传递到对手身体深层,造成极大的冲击与破坏。而伴随深拳的,是战术、心理与體能的高度准备。当一记深沉有力的拳头命中,伴随着肝肠寸断的“轰”声,肉體的痛苦也随之爆发。
更为残忍的是,深拳经常伴随着瞬间的失控与迷失。一位拳击手在极端情绪下,尝试用“死命一击”做出致命一击,这种行为背后隐藏着危险与破坏。对手的身体被深深打穿,甚至出现内出血、器官破裂等严重伤害。而这些场景,常被现场观众陷入沉默,拳击的残酷程度在瞬间暴露无遗。
另一方面,极端深拳对拳手的心理也有巨大的摧残。大量的训练、比赛带来身體的极度疲惫,身体的痛苦逐渐变成精神上的煎熬。每一次出拳都仿佛在挑战自己的极限,每一次被打中,都是对心理韧性的极大考验。這类殴打,虽然可以带来短暂的优势,但也潜藏着巨大风险,轻则身體受伤,重则心理崩溃。
令人難以忽视的是,极端深拳背后隐藏的是一种极端的美学。一方面,它展现了人类力量的极限,另一方面,它也提醒我们:在追求胜利的路上,残忍与美丽,力量与痛苦,始终如影随行。拳击场上的每一次深拳,都是对生命极限的探索,令人震撼的也令人深思。
极端深拳的残忍背后——真实的伤痛与心理的承受力
当我们静下心去观察极端深拳的残忍一面,不能忽视的,是那些被打中的人所经历的痛苦。拳击运动中的深拳意味着一种非同一般的伤害,而这些伤害可能留下一辈子的阴影。
从医学角度来看,深拳可能导致脑震荡甚至脑出血,骨折、裂伤、软组织挫伤比比皆是。这些伤害在瞬间造成剧烈痛苦,之后伴随着恢复的漫長折磨。例如,拳击手在经过几次极端深拳攻击后,可能会出现头痛、头晕、记忆减退等症状。更严重的,长时间积累的“老伤”会在未来某一时刻爆发,成为无法逆转的生命隐患。
拳击中的残忍还与心理层面息息相关。频繁的深拳击打会使拳手产生心理阴影,形成持续的焦虑、恐惧甚至心理障碍。有些被击中的拳手,可能在事后长時间害怕再次被攻击,导致心理防线崩塌,甚至影响正常生活。极端深拳的残忍,不仅是身体上的折磨,更是心理的煎熬。
可悲的是,极端深拳的残忍还隐藏着一种“美学”。在一些拳击比赛中,观众常被那震撼人心的爆发力深深吸引,甚至在血与痛中迷失对残酷的审美。这种力量的展示,透露出人类对自身极限的渴望,以及对痛苦的某种美学追求。但不得不承认,残酷之中,也夹杂着人性的挣扎和荒谬。
我们也要关注那些用极端深拳试图以暴制暴的拳手。他们很可能是在极端压力、心理扭曲甚至社会阴影中成长起来的,使用极端的力量作为自我保护或宣泄。这些拳手在深拳的疯狂轮转中,逐渐迷失了自己,拳击变成了生命中唯一的武器和出口,残忍的深拳也成为他们心理创伤的象征。
总结来看,极端深拳的残忍程度,远超过表面的力量,它是一种深藏于人体与精神深处的极端试炼。它令人反思力量的本质,也让人感受到生命的脆弱和坚韧。这不仅是一场力量的对抗,更是一场心理与肉体的极限探索。在這残忍的力量背后,隐藏的是每个艺术与激情背后那最原始、最真实的生命感受。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华声在线记者 杨澜
摄
畜禽与人共舞CROPROATION革命的无缝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2919



第一时间为您推送权威资讯
报道全球 传播中国
关注潇湘名医,传播正能量